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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宋瑜華 - 人事 | 2022-04-29 | 點閱數: 109
主旨: 重申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擅用行政資源或職銜名器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行為,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南市政府 111 年 4 月 26 日府人考字第 1110539252 號書函暨 111 年 4 月 20 日本市議會第 3 屆第 7 次定期會質詢事項辦理。 二、 據反應,邇來有本府所屬機關約僱人員穿著市政顧問或市府秘書之背心參加公祭等行程,造成民眾誤解,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名譽之行為。準此,請各機關轉知所屬同仁確實遵守。
重要 宋瑜華 - 人事 | 2022-03-31 | 點閱數: 154
[人事室通知] (一)申請市內介聘、互調(多角調)、實驗教育學校介聘、新設學校(九份子國中小)介聘: 請於 111 年 4 月 7 日(四)前填寫介聘申請表(附件 4),本人簽名並經單位主管及教導處核章後送人事彙辦。 於教評會同意介聘申請後,各項介聘作業時程如下: 1. 申請市內介聘者: 111 年 4 月 21 日至 25 日前至介聘網填報資料並準備相關證明文件至人事進行初核。 111 年 4 月 28 日(四)於永福國小辦理積分審查。 111 年 5 月 4 日(三)於永福國小辦理第一次市內介聘作業。 2. 申請互調(多角調)請準備聘任同意書(...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宋瑜華 - 人事 | 2022-03-31 | 點閱數: 62
茲公告「111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相關表件。 ※請本校有意願參加市外介聘教師參酌並於 4 月 7 日前提出申請。
公告 宋瑜華 - 人事 | 2022-03-30 | 點閱數: 159
修正「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有關修正要點第七點第三項第八款說明如下: (一)原規定得申請介聘教師人數為「學校教師編制數二分之一」,惟教師編制數尚包含學校聘任代理(課)教師及控管未聘教師之員額,致學校恐有過多教師參與介聘,影響學校教學及校務運作之穩定性。為改善前述情形且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訂定合理之申請介聘人數規定,爰修正得申請介聘教師人數為「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 (二)所稱「申請介聘教師人數」包含市內介聘及他縣市介聘;所稱「專任教師」係指「正式教師」(含調用教師、留職停薪等教師),即學校編制內教師扣除代理、代課...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宋瑜華 - 人事 | 2022-03-15 | 點閱數: 116
特約商店契約期間及提供優惠措施內容請參考旨揭名單,另各特約商店文宣資料, 請至本府人事處網頁/權益 e 點靈/優惠商店專區 (網址: https://personnel.tainan.gov.tw/list.aspx?nsub=L40000 )分頁下載參閱。 使用員工優惠折扣請配合出示員工識別證或相關證明。
公告 宋瑜華 - 人事 | 2022-03-15 | 點閱數: 77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 111 年 1 月 1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02571 號令公布。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教職員依規定按月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對於教職員退休後所領之月退休金、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明定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另定調整比率,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 三、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 四、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一百條)
公告 宋瑜華 - 人事 | 2022-03-15 | 點閱數: 142
「111 年至 114 年全國公教員工及其親屬長期照顧保險方案」(以下簡稱本保險),經公開徵選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獲選賡續承作,歡迎同仁參考利用。 108 年至 111 年全國公教員工及其親屬長期照顧保險方案,由國泰人壽依約承作至本( 111 )年 2 月 21 日 24 時止,經人事行政總處辦理公開徵選本保險承作保險公司,由該公司獲選賡續承作並提供「心守護公教團體長期照顧健康保險」及「心守護公教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等 2 方案,辦理期間自本年 2 月 22 日 0 時起至 114 年 2 月 21 日 24 時止,為期 3 年。相關規定請參閱旨揭說明資料,另...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宋瑜華 - 人事 | 2022-03-15 | 點閱數: 51
一、依教育部 111 年 2 月 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10009901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來函影本 1 份。
公告 宋瑜華 - 人事 | 2022-02-15 | 點閱數: 117
一、依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辦理。 二、復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應適用前開辦法所定之支持服務。 三、為促進與維護教師心理健康及相關政策推動,配合推廣月(自 2 月 10 日起至 3 月 10 日止)運用旨揭圖卡推廣及宣導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 四、旨揭服務說明如下: (一)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專任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二)服務內容: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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