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105年8月12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506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本次修正重點係配合105年8月3日修正發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2條之1修正早產週數之定義,將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二十週以上但未滿三十七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