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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洪正義 - 總務處 | 2025-12-03 | 點閱數: 35

臺南市深坑國民小學公開甄試臨時人員甄試簡章

職缺一覽表

編號

職  稱

名額

考試方式

1

臨時人員(勞力替代)

1

實作後口試

二、資格條件       

用人機關

臺南市關廟區深坑國民小學

人員類別

職稱

職務編號

£約聘人員:職稱               職務編號           

£約僱人員:職稱               職務編號           

£約用人員:職稱               職務編號           

¢臨時人員:職稱勞力替代   職務編號  

需求人數

正取:  1   名;備取:錄取人數 3 倍或報名人數 1/10 。

甄試方式

£口試         實作後口試

工作內容

  • 校園綠美化及清潔工作。
  • 協助學校土木、五金…等設備修繕。
  • 協助學校門禁管理。
  • 協助午餐業務。
  • 協助各處室任務性工作。
  • 假日臨時性開關門作業。
  •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待遇/每月

依勞基法基本工資以時計薪,甲方每小時給付乙方薪資為依勞基法規定每小時基本工資時薪,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依實際工作時數計支。每月工作時數上限為 66 小時,甲方可因整年度預算賸餘或不足,提前通知乙方,調整每月工作時數上限。

無年終獎金。

資格條件

  1. 曾涉有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者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者,不得於校園任職(已僱用者,應終止契約)。
  2. 沒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
  3. 沒有刑事犯罪紀錄
  4. 未滿 65 歲。

報名應繳文件

  1. 報名表。(如附件一)
  2.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3.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正本 1 份(請至各地警察局分局申請)。
  4. 具有與工作內容相關之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指政府機關、學校與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等)開具之服務、在職或離職證明文件(聘僱或勞動契約書不可代替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並須載明「工作期間起迄時間」) 。
  5. 其它專業證照或相關訓練證明(無則免) 。

預定進用期間

115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

上班地點

臺南市深坑國民小學(臺南市關廟區南雄路一段 487 號)

聯絡人

聯絡人:總務主任洪正義

電話: 06-5952409#103

傳真: 06-5962209

備註

  1. 錄取報到時應繳公立醫院 1 個月內體格檢驗合格證明(檢查項目: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傳染性眼疾檢查、傳染性皮膚病檢查等)。未繳交或體格檢驗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三、報名資格、時間及方式:

1.臨時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1)中華民國國民,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8 條第 1 項不得任用之情事。

(2)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之 1(註 1)規定者。

2.臺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現職人員不得報考現職機關職缺。(報名前不得為報考機關之現職人員)

3.公告日起至114 年 12 月 11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止。備齊相關證件親自報名或通訊報名寄至總務處。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自行送達者,以本校總務處收件時間為憑。

四、僱用契約書如附件二。

五、甄試方式

(一)資格審查( 50%):通過後始得參加複試。

1.審查符合資料者,將於114 年 12 月 11 日以電話及簡訊個別通知面試,不另寄送紙本通知,故提醒報名人員當天務必注意手機訊息。

(二)實作( 25%):

1.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整開始依報名收件之次序辦理。

2.地點:本校前庭。

3.評分標準:包括割草機操作、水龍頭更換等項目。

4.實作時間:每人以 10 分鐘為限。

(二)口試( 25%):

1.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整開始依報名收件之次序辦理。

2.地點:本校圖書室。

3.評分標準:包括表達能力、工作理念、服務熱忱、偶發事件處理、經歷等 

            項目。

4.口試時間:每人以 15 分鐘為限,含委員提問及答詢。

(三)依總成績高低決定錄取順序,總分相同者依實作成績順序錄取,實作成績仍相同者,依口試成績順序錄取,口試成績仍相同者,由本校抽籤決定之。

六、甄試結果

1.114年 12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於本校網址公布甄試結果,並以電話通知正取人員及備取人員。

2.正取人員接獲通知後,應於114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上午 10 時止,至總務處辦理報到,以確認其應聘意願,如有困難應於事先以電話向本校聯繫說明,無故未於期限內未報到或說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七、其他

1.為簡化行政流程,備取人員資格得保留 3 個月,保留期間所應徵之職缺有出缺時,得由備取名單中依序徵詢應聘意願逕行聘用,不再重新甄試,惟公告後逾 3 個月則另行辦理甄試。

2.報考人所填寫之資料或繳交之證明文件於錄取後,發現有填寫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撤銷其錄取資格。倘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3.符合報考資格或甄試錄取者,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8 條第 1 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之規定,撤銷其甄試資格或錄取資格。

4.報考人如有更改姓名,而「學歷證明文件未經該校加註更改姓名」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為原姓名」者,應檢附向戶政單位申請已加註更名資訊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佐證。

5.甄試如遇有颱風、地震、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火災、空襲、傳染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依下列規定處理:

a.甄試當天如因天然災害(如颱風)造成臺南市「停止辦公或停止上班」(以臺南市政府公告為準),甄試將延期辦理。延期甄試日期、地點將另行通知。

b.甄試進行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應考人因緊急避難離開座位或試場者,事故結束後應即返回試場座位繼續甄試作業,並得由試場主持人按所延誤時間補足考試時間。

八、備註

註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之 1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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