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 二、請同仁於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亦請詳閱瞭解相關規定,避免觸法風險。